中关村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产业联盟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中关村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其英文名称为Zhongguancun Cyberspace Affairs Industry Alliance缩写为ZCAIA。
第二条 联盟由北京鼎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锐安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奇安信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兴网安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交控科技有限公司、军工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中心等单位联合信息安全核心芯片(CPU、专用芯片)、安全产品(网络信息系统安全)、安全服务(安全集成、测评认证)等产业链上下游机构、企业自愿发起成立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联盟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盟以应用为导向、以产业为主线、以技术为核心,通过联盟凝聚产业链上下游共享资源,整合信息安全领域的技术创新,探索和建立信息安全生态体系,促进信息安全领域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推动信息安全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 联盟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
第五条 住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硅谷亮城2号楼C座二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联盟的业务工作范围
(一) 以信息安全产业链聚集、联合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信息安全企业的扶持,促进产业集群发展。改变国内信息安全产业无清晰产业链、产值小的现状,更好地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民生为主要任务;
(二) 从产业间的支撑以及产业链内的合作视角看,联盟的工作方向定位在通过整合联盟机构/企业资源和促进联盟内科研机构和企业及企业间合作,研究和创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安全核心技术、产品和服务,支撑产业链中各级产业,同时扩大信息安全产业规模。重点研究的信息安全前沿技术包括:下一代互联网安全、移动互联网安全、新一代移动通信安全、物联网安全、云计算安全等。同时促进信息安全产业链的指导单位与企业间的交流,为信息安全产业健康发展提供助力;
(三)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法规,依据国家政策与法规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信息安全产业利益;
(四) 组织制定行规、行约,协助国家立法机构与有关政府部门制定信息安全产业政策,以及与信息安全产业生产、流通和服务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五) 向会员提供技术开发、实验以及产品设计、加工、检测、中试等公共平台服务,促进会员间的交流和商业往来,为会员事业发展提供帮助与服务;
(六) 组织信息安全产业内的技术交流,促进先进信息安全技术、产品和服务的推广;
(七) 开展与其他具有信息安全产业接口的联盟的交流与合作;
(八) 完成政府有关部门或会员单位委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联盟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联盟的章程;
(二) 有加入联盟的意愿;
(三) 在信息安全相关产业、相关业务和相关科研活动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申请书须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单位简介、联盟联系人、联系方式、近年主要经营业绩、科研成果等资料;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审核工作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予以答复;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普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联盟全体会员会议,参加讨论或表决本章程规定的全体会员会议的事务;
(二) 提出联盟标准立项建议;
(三) 参与联盟标准的制定;
(四) 优先与其他联盟会员合作;
(五) 参加联盟定期和不定期举行的信息沟通与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
(六)获赠相关刊物,享受联盟内企业信息、情况交流、产业动态等相关信息;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理事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理事会员享有普通会员所有的权利;
(二) 享有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参加以联盟名义申报的相关科研项目;
(四) 参与确定区域内信息安全产学研方向和重点;
(五) 在联盟内以及服务区域推介科技成果,发布科技信息;
(六) 通过联盟与行业用户进行沟通;
(七) 参加以联盟的名义组织的各类活动;
(八) 享用联盟的各类资源,如联盟标准、联盟标志(LOGO)使用权等。
第十二条 副理事长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副理事长会员享有普通会员和理事会员所有的权利;
(二) 组织以联盟名义申报的科研项目;
(三) 享有联盟为成员单位提供的各种服务以及有关优惠政策;
(四) 对联盟的工作的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五) 参加以联盟名义提交的相关建议。
第十三条 理事长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理事长会员享有副理事长会员,理事会员和普通会员所有的权利;
(二) 通过联盟向政府反映意愿;
(三) 以联盟的名义组织探讨产业技术发展;
(四) 以联盟的名义组织各类活动;
(五) 以联盟名义向国家有关部门和行业提交相关建议。
第十四条 普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的各项决议;
(二) 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向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 积极参与联盟组织的活动,执行联盟的各项决议;
(五) 指派一名联系人负责联盟联系工作,及时向联盟提供可对外发布的信息及业绩材料,供宣传和存档;
(六) 不得私自以联盟的名义进行宣传和组织各类活动。
第十五条 理事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承担普通会员的全部义务;
(二) 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
(三) 尊重联盟内单位的知识产权;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六条 副理事长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承担理事会员、普通会员的全部义务;
(二) 执行联盟制定的各项标准;
(三) 维护联盟合法权益,保护联盟研究成果,保守联盟商业秘密;
(四) 在联盟标准的研究、制定、应用、推广等方面进行实质性的资金或技术投入,根据自身特点协作产业链形成,积极推动标准化进程。
第十七条 理事长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承担副理事长会员,理事会员,普通会员的全部义务;
(二)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 承担联盟标准制订任务,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更多支持;
(四) 积极推荐新成员。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联盟,并交回会员证。1年内无故不参加联盟活动,视为自动退会。l年不交纳会费的会员自动降级为普通会员。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联盟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
(三) 听取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和联盟年度财务报告;
(四)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组成。理事长由理事长会员单位推荐,副理事长由副理事会员单位推荐。理事长和副理事长任期4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审议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
(五) 制定联盟会员管理办法;
(六) 决定和管理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运行;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审议联盟经费使用原则和年度财务预算;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根据年度财务预算确定年度会费收取标准;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联盟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联盟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联盟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执行理事会决议,负责组织、领导、管理、协调联盟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各项工作。
(五) 决定与联盟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
联盟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理事会员、副理事长会员、理事长会员单位推荐,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 出席理事会;
(三) 监督联盟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 督促联盟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 对联盟成员违反本联盟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 对联盟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 对联盟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联盟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年度财务预算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一条 联盟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联盟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联盟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X年X月X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关村信息安全产业联盟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