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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2.0重点保护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2.0重点保护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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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据6月25日在京召开的网络安全标准论坛的有关消息,由公安部牵头,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联合制定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拟将于本周发布征求意见稿。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总工郭启全在发言中表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2.0的重点。目前中央网信办和公安部双牵头制定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条例》起草工作已经完成,正在走司法程序。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

据6月25日在京召开的网络安全标准论坛的有关消息,由公安部牵头,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联合制定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拟将于本周发布征求意见稿。

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总工郭启全在发言中表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2.0的重点。目前中央网信办和公安部双牵头制定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条例》起草工作已经完成,正在走司法程序。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2.0的革新:

郭启全指出,“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是中国的基本国策、基本制度和基本方法,是对过去二十年经验的总结和创新”。与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1.0相比,制度2.0主要有以下变化:首先,制度2.0纳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的重要事项;其次,制度1.0只针对网络和信息系统,2.0则把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业态也纳入了监管;此外,制度2.0把监管对象从体制内拓展到了全社会。

《条例》在具体条例上增加了新要求

首先,根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对于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的情况,最高保护等级只到第二级。《条例》将“会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情况下,信息系统应采取的保护等级提高到第三级。郭启全认为,这是《条例》“最大的变化”。

《条例》还下调了等级测评周期。“原来第三级网络的运营者一年测评一次,第四级半年一次,刚测完又要测”,郭启全说,《条例》把上述规定改为“第三季以上网络的运营者应当每年开展一次网络安全等级测评”。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条例》起草完成

“等级保护制度是普适性制度,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基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等级保护制度的保护重点”,郭启全在发言中强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必须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开展定级备案、等级测评、安全建设整改、安全检查等强制性、规定性工作。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其实不是新思想”,郭启全提到,2007年,公安部等四部委下发《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核心就在于提高中国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和水平。

他指出,去年12月中央提出最新要求:建立实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制度,加强能源、金融、通信、交通等重要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目前中央层面、部委层面已经完全协调一致,由中央网信办和公安部双牵头制定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条例》起草工作也已经完成,目前正在走司法程序”。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蒋琳 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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